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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
http://slj.bynr.gov.cn |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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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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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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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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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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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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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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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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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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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 标的水利项目 而 不 招 标 , 将 必须进行招标 的 水 利 项 目 化 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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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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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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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4、55、57、58、59、61、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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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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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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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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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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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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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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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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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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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 构泄露应当保 密的与招标投 标活动有关的 水 利 项 目 情 况 和 资 料 , 或 者 与招标人 、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家利益 、 社 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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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0 条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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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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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4、55、57、58、59、61、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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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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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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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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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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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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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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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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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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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水 利 项 目 招 标人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 标 人 , 对 潜 在 投标人实行歧 视 待 遇 , 强 制 要求投标人组 成联合体共同 投 标 的 , 或 者 限制投标人之 间竞争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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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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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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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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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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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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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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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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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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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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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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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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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水利 项目的招标人 向他人透露已 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 的 名称 、 数 量 或者可能影响 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 其 他 情 况 , 或 者泄露标底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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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52条第 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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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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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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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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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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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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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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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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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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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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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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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水 利 项 目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 ,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 中 标 的 行 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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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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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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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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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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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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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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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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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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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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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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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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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水利 项目的投标人 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他人 方式弄虚作假 , 骗取中标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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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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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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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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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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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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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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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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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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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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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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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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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水 利 项 目 评 标委员会成员 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 好 处 , 评 标 委 员会成员或者 参加评标的有 关工作人员向 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 、 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 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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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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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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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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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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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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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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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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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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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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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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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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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在评 标委员会依法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人以外确定 中 标 人 , 依 法 必须进行招标 的 水 利 项 目 在 所有投标被评 标委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 标 人 的 行 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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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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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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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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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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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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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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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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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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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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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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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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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将中 标 水 利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 将中标水利项 目肢解后分别 转 让 给 他 人 , 违反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标法 》 规定 将中标水利项 目的部分主体 、 关键性工作分 包 给 他 人 , 或 者分包人再次 分 包 的 行 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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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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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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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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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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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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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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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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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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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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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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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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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水 利 项 目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不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 合 同 , 或 者 招 标人 、 中标人 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 协 议 的 行 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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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 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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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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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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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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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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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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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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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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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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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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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水 利 项 目 中 标人不按照与 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义务 , 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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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第6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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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现联合惩戒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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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2、43、
44、55、57、
58、59、61、
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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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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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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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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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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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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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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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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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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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20条。 2.《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标管理规定》 第 8、 17、 51、 53、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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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责任 :向备案单位明确告知招标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其中不予受理需书面告知具体理由。
2. 审查责任 : 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建立备案管理台账。
3. 决定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 , 作出予以 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文书。
4. 监管责任 : 依据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 , 依法查 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法违规行为 。
5.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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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 例 》 第 20、 23、25、26、 28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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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对旗县区备案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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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 活 动 投 诉 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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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招标投 标 法》 第 7 条 第 2款 、65条。 2.《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 施 条 例》 第 60、6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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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 、告知责任 : 对投诉是否符合受 理条件进行审查 , 并 将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投 诉人 ,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
2. 处理 、告知责任 : 根据调查和取证情 况 , 对投诉事项 进 行 审 查 , 按 照 规 定 作 出处理决定 , 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有 关 当 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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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招 标 投 标 法 》 第 63条 。
2.《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 》 第 7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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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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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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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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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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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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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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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专家违 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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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56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 第 71 条 、 第 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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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责任 :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 通过举 报 、投 诉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门交 办 等 途 径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线 索 , 决定是否立案 。
2. 调查责任 : 在调查或检查时 , 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 ,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有 关 人 员出示执法证件 , 询 问 或 检 查 应 制 作 笔 录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3. 审查责任 :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 收集 的证据 、办 案 的 程 序 、法 律 适 用 、处 罚 种类和幅度 、 当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理 由 等 进行审查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对 情 节 复 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 告知责任 :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 应 当告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处 罚内 容 及 事 实 、 理由 、依据 , 并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陈述 、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 当 事 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 , 应组织听证 。
5. 决 定 责 任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制作盖有行政 机 关 印 章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 载 明 违 法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种 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 送达责任 :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
7. 执行责任 :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 罚 决 定 , 对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执行 。
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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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 罚 法 》 第 17、44、55、57、58、59、61、6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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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巴彦淖尔市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需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关切的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行业专家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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