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水利局关于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乌拉山至海流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受理你单位申请的《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市水利局委托市水利事业服务中心开展了技术审查并提交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同意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中涉河建设。《评价报告》中跨越行洪河道、山洪沟道桥梁共计大桥7座,中桥6座,小桥1座。其中跨乌加河大桥1座,位于五原县与乌拉特中旗交界;跨敖布拉格高勒大桥2座,中桥2座,位于乌拉特中旗境内;跨煤窑沟大桥3座,中桥3座,位于乌拉特中旗境内;跨越山洪沟道大桥1座,中桥1座,小桥1座,位于乌拉特中旗境内。涉及乌加河大桥的堤防防洪补救措施应取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与大桥同步实施。 二、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拉特中旗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三、施工期间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消除安全隐患。不得在行洪区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资和施工弃渣,加强水环境保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河道原貌。 四、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局备案。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涉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附件:关于报送《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2025年10月15日
关于报送《G0616乌拉山至海流图段高速公路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