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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http://slj.bynr.gov.cn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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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瑞强

受委托单位:巴彦淖尔水资源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尹新东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水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全市水事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司法厅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现委托受托方按照以下要求行使执法职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组织查处跨旗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水事违法案件。

三、法律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方发现受托方不符合委托条件或违法实施委托事项,有权解除委托;

4.受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委托方有权追究受托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报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巴彦淖尔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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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9-30 08:45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委托单位: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瑞强

受委托单位:巴彦淖尔水资源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尹新东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水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全市水事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司法厅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方现委托受托方按照以下要求行使执法职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组织查处跨旗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水事违法案件。

三、法律责任

1.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方发现受托方不符合委托条件或违法实施委托事项,有权解除委托;

4.受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委托方有权追究受托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报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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