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登录/注册
  • 集约化站群导航

    旗县区导航

    • 临河区
    • 五原县
    • 磴口县
    • 乌拉特前旗
    • 乌拉特后旗
    • 乌拉特中旗
    • 杭锦后旗

    部门导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局
    • 科学技术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然资源局
    • 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水利局
    • 农牧局
    • 商务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应急管理局

    开发区导航

    • 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 页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机关党建   办事服务   通知公告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巴彦淖尔市水利系统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示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http://slj.bynr.gov.cn 2026-09-01
链接已复制
 
 

为持续规范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筑牢水利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线,现将近期查处的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投标人提交伪造检测报告

涉案项目: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当事人:内蒙古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

基本案情:上述三家企业在参与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投标过程中,提交伪造检测报告用于投标,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市水利局于2026年4月立案开展调查,案件证据包含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别声明、询问笔录等材料。经核查,三家企业均属初次违法,投标均未中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且未造成实质性后果。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于2026年7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涉案项目不同标段违法情形分类作出处罚。内蒙古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在第一标段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鉴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法分别给予三家单位通报批评。针对上述三家单位在第二、三标段实施的违法行为,依规对涉事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分别予以罚款:其中内蒙古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第二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105.77元,责任人张某某被罚605.29元;因第三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562.50元,责任人张某某被罚628.13元;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二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105.77元,责任人王某某被罚605.29元;因第三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562.50元,责任人王某某被罚628.13元;巴彦淖尔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第二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105.77元,责任人燕某某被罚605.29元;因第三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562.50元,责任人燕某某被罚628.13元。

案例二:生产厂家出借资质,实际投标人提交伪造检验检测报告

涉案项目: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当事人:五原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实际投标人杨某某

基本案情:经调查,五原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将本企业投标资质出借给不具备投标资质的个人杨某某,由杨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参与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投标;投标过程中提交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辨认鉴别声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五原县水利局于2026年7月立案调查。结合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 116条相关规定,五原县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五原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35422.53 元;对单位负责人樊某某处以罚款1771.13元;对投标负责人杨某某处以罚款1771.13元。

警示提醒

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安全的重要关口,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属于法律明令禁止行为。全市水利工程相关市场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底线,杜绝弄虚作假、资质挂靠出借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弄虚作假、出借借用资质参与投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直至取消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投标材料核查,筑牢风险防控防线,共同维护水利建设市场公平有序环境。


 

 
   
   
 


主办: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蒙ICP备19004336号
网站标识码:1508000017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225号
E-Mail:slxxgkhd@163 .com 传真 联系电话:0478-8525060
网站地图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网站首页
  • 机构设置
  • 工作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机关党建
  • 办事服务
  • 通知公告
  • 互动交流
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 工作动态
  • 图片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 依申请公开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机关党建
  • 党组织机构
  • 党组织成员
  • 党建动态
办事服务
  • 办事服务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互动交流
  • 来信回复
  • 咨询建议
  • 留言查询

回到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巴彦淖尔市水利系统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1 14:55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为持续规范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筑牢水利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线,现将近期查处的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投标人提交伪造检测报告

涉案项目: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当事人:内蒙古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

基本案情:上述三家企业在参与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投标过程中,提交伪造检测报告用于投标,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市水利局于2026年4月立案开展调查,案件证据包含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别声明、询问笔录等材料。经核查,三家企业均属初次违法,投标均未中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且未造成实质性后果。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于2026年7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涉案项目不同标段违法情形分类作出处罚。内蒙古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在第一标段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鉴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法分别给予三家单位通报批评。针对上述三家单位在第二、三标段实施的违法行为,依规对涉事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分别予以罚款:其中内蒙古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第二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105.77元,责任人张某某被罚605.29元;因第三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562.50元,责任人张某某被罚628.13元;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二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105.77元,责任人王某某被罚605.29元;因第三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562.50元,责任人王某某被罚628.13元;巴彦淖尔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第二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105.77元,责任人燕某某被罚605.29元;因第三标段违法,被处以罚款12562.50元,责任人燕某某被罚628.13元。

案例二:生产厂家出借资质,实际投标人提交伪造检验检测报告

涉案项目: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当事人:五原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实际投标人杨某某

基本案情:经调查,五原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将本企业投标资质出借给不具备投标资质的个人杨某某,由杨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参与2024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某材料采购项目第一、二、三标段投标;投标过程中提交伪造的检验检测报告,构成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辨认鉴别声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五原县水利局于2026年7月立案调查。结合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 116条相关规定,五原县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五原县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35422.53 元;对单位负责人樊某某处以罚款1771.13元;对投标负责人杨某某处以罚款1771.13元。

警示提醒

招标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安全的重要关口,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属于法律明令禁止行为。全市水利工程相关市场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底线,杜绝弄虚作假、资质挂靠出借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弄虚作假、出借借用资质参与投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直至取消投标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投标材料核查,筑牢风险防控防线,共同维护水利建设市场公平有序环境。


  • 移动版
  • 电脑版
  • 主办: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网站标识码:1508000017
  • 蒙ICP备19004336号 蒙公网安备 15080202000225号
  • E-Mail:slxxgkhd@163 .com 传真 联系电话:0478-8525060
  • 党政机关
您即将离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