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巴水资许决〔2026〕6号
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地下水管理单元水位水量评估结果的通知》(内水资〔2025〕49)有关要求,我局受理你公司国道110线黄羊木头至磴口段公路工程服务区及国道110线磴口黄河大桥工程收费站(养护工区)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为民生项目,且项目取水不新增地下水指标,取水指标为收回已批复取水项目地下水指标。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国道110线黄羊木头至磴口段公路工程服务区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沙拉毛道嘎查,其中心坐标为:E106°56′57.6″,N40°18′15.69″。拟建收费站(养护工区)位于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南粮台村,其中心坐标为:E106°57′1.75″,N40°14′30.84″。劳动定员为180人,其中服务区职工80人,收费站(养护工区)100人,年工作时间365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2021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以《关于国道110线黄羊木头至磴口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1〕1371号,项目代码2019-150802-54-01-027149)、《关于国道110线磴口黄河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1〕1372号,项目代码2019-150822-54-01-027166),对国道110线黄羊木头至磴口段公路工程及国道110线磴口黄河大桥工程予以批复。项目于2025年10月开工,计划2026年5月完工,2026年8月投产运行。
二、同意项目以当地浅层地下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由3眼自备水源井供水。其中服务区自备井坐标:1号井:E106°57′2.08″,N40°18′14.86″、2号井:E106°56′52.33″,N40°18′15.77″。收费站(养护工区)自备井坐标:E106°57′1.89″,N40°14′27.6″。
三、核定项目年取新水量1.35万m3/a,其中服务区取水量1.00万m3/a,收费站(养护工区)取水量0.35万m3/a。核定职工生活用水指标96.0L/(人·d)、驾乘人员用水指标3.0L/(人·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5)综合生活用水指标,项目取用水基本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本项目退水全部为生活污水,拟建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采用A/O工艺,设计处理规模为5.0m3/h,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热季回用于绿化及道路降尘,冷季计划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理,不外排。
五、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管理平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国道110线黄羊木头至磴口段公路工程服务区及国道110线磴口黄河大桥工程收费站(养护工区)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