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该企业项目为已建项目,因采矿层位的加深,企业生产自身产生疏干水量增加,生产用水仅利用自产疏干水,不再取用外供疏干水,取水水源发生较大变化,因此重新论证水源后注销原证,申请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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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项目名称 |
许可证号(文号) |
许可水量
(万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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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铅锌硫多金属矿350万t/a采选项目 |
巴水资许决〔2026〕3号 |
277.02 |
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发上述项目的取水许可证,核验取水工程后核定许可水量为277.02万立方米。
巴彦淖尔市水利局
2026年6月8日